家庭看護工

申請資格

工作內容

在家庭從事身心障礙者或病患之日常生活照顧相關事務工作。

雇主及被看護者資格

雇主(申請人)與被看護者,應具備下列關係之一:
  1. 配偶。
  2. 直系血親。
  3. 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4. 一親等之姻親。
  5. 祖父母與孫媳婦或祖父母與孫女婿。

被看護者資格

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的被看護者,應符合下列二種資格條件之一:

『資格一』

被看護者至公告指定之「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評估醫院」進行專業評估,經指定醫院所開具之診斷證明書且醫療團隊認定須24小時照顧者,評估結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 被看護者年齡未滿80歲,有全日照護需要。
  2. 被看護者年齡滿80歲以上未滿85歲,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或全日照顧需要。
  3. 被看護者年齡滿85歲以上,有輕度以上依賴照護需要。

『資格二』

被看護者領有直轄市或縣(市)社政主管機關核發的身心障礙手冊,且須符合下表中的特定身心障礙重度或極重度等級項目之一:

特定身心障礙項目

  1. 平衡機能障礙
  2. 智能障礙
  3. 植物人
  4. 失智症
  5. 自閉症
  6. 染色體異常
  7. 先天代謝異常
  8. 其他先天缺陷
  9. 精神病
  10. 肢體障礙(限運動神經元或巴金森氏症等二類疾病。但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不在此限。)
  11. 罕見疾病(限運動神經元疾病。但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不在此限。)
  12. 多重障礙(至少具有前十一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申請流程

醫院開立診斷證明(巴氏量表)→長照中心→勞動部申請→駐外單位認證→國外仲介辦理文件→外籍移工引進。

家庭幫傭工

申請資格

工作內容

在私人家庭從事房舍清理、食物烹調、家庭成員起居照料或其他與家事服務有關工作。

雇主資格

『資格一』

家戶成員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 申請初次招募時:有年齡3歲以下之3胞胎以上之多胞子女。
  2. 申請重新招募或承接外國人時:有年齡6歲以下之3胞胎以上之多胞子女。
  3. 依下表計算家戶成員,累計點數滿十六點者。雇主聘僱家庭幫傭工作者,1戶以聘僱1人為限。
  • 累計點數人員之年齡
    點數
  • 年齡未滿1歲
    7.5點
  • 年齡滿1歲至未滿2歲
    6點
  • 年齡滿2歲至未滿3歲
    4.5點
  • 年齡滿3歲至未滿4歲
    3點
  • 年齡滿4歲至未滿5歲
    2點
  • 年齡滿5歲至未滿6歲
    1點
  • 年齡滿6歲至未滿75歲
    不計點
  • 累計點數人員之年齡
    點數
  • 年齡滿75歲至未滿76歲
    1點
  • 年齡滿76歲至未滿77歲
    2點
  • 年齡滿77歲至未滿78歲
    3點
  • 年齡滿78歲至未滿79歲
    4點
  • 年齡滿79歲至未滿80歲
    5點
  • 年齡滿80歲至未滿90歲
    6點
  • 年齡滿90歲以上
    7點
註:
幫傭點數之計算:第3項累計點數之計算,以雇主未滿6歲之子女、年滿75歲以上之直系血親尊親屬或一親等姻親尊親屬之年齡不同計算。但與雇主不同戶籍、或已申請家庭看護工或已列計為申請家庭幫傭之人員者,其點數不予列計。

『資格二』

外國人來我國投資或工作,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 外資金額
    在新臺幣1億元以上
    公司所聘僱總經理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在新臺幣2億元以上
    公司所聘僱各部門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 上年度營業額
    在新臺幣5億元以上
    公司所聘僱總經理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在新臺幣10億元以上
    公司所聘僱各部門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 在我國繳納綜合所得稅
    上年度薪資所得新臺幣300萬元以上
    公司、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或國際非政府組織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當年度月薪新臺幣25萬元
    公司、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或國際非政府組織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符合上述年度薪資或當年薪資條件,且年薪新臺幣200萬元以上或月薪新臺幣15萬元以上,且於入國工作前於國外聘僱同一名外籍幫傭,得聘僱該名外國人從事家庭幫傭工作。

申請流程

就服站求才→勞動部申請→駐外單位認證→國外仲介辦理文件→外籍移工引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