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資格

工作內容

在下列之機構或醫院從事被收容之身心障礙者或病患之日常生活照顧等相關事務工作。

雇主資格

符合以下資格之一:
  1. 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以各機構實際收容人數每3人聘僱1人。申請外國人人數,合計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之人數。
  2. 護理之家機構、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以其依法登記之床位數每5床聘僱1人。申請外國人人數,合計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之人數。
本國看護工人數之計算,應以申請招募許可當日參加勞工保險人數為準。

申請流程

就服站求才→勞資會議→無違反勞工法令→本國看護工驗章(養護機構)→勞動部申請→駐外單位認證→國外仲介辦理文件→外籍移工引進。